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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局如何护法成都商标注册?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1 08:37:28
在成都商标注册的时候,企业不外乎最关心的就是商标注册是否成功,然而商标之路漫其修远兮,例如商标异议、商标近似等雷点过多,尔等将上下而求索。今天,标局小编就从商标注册之路上的各个雷区出发,给大家说上一说标局如何护法成都商标注册。
第一:形式审查,不予通过。
根据以往数据来看,每年无法通过的商标注册都占大多数。为什么会无法通过呢?主要是某些代理公司知识产权顾问专业水平不高,对客户提交的资料也没有好好审查,导致商标注册最终未被通过。
标局提醒:商标注册的第一步就是形式审查,如果形式审查通过了,商标注册申请才能进行下一步。标局在帮客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严格审查客户提交资料是必须的,为了避免出现形式审查环节可能出现的人为失误,有利于提高注册商标成功率。
第二:商标近似,不予通过。
通过了形式审查只是第一步,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存在商标相同或是近似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才是最糟糕的呢。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上标局免费查询是否有雷同的商标。
标局在提交客户申请材料之前,不仅会在标局查询,还会再商标局多次查询,确保不存在雷同商标,再为客户提交申请材料,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因素导致注册失败的概率。
第三:驳回复审,不予通过。
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查询盲期、商标审查等因素也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被异议。
标局提醒:要是踩了这个雷点不要紧张,也不要放弃治疗啊,还是有救的!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于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确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权利的取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法律依据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注册在企业中已经是普遍意识了。所谓强制注册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如何避免出现商标转让纠纷,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能更快速、准确的推广企业自身品牌,使企业在同行业迅速崛起。那么如何避免出现商标转让纠纷?如何避免出现商标转让纠纷如何避免出现商标转让纠纷?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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