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标注册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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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2 08:47:30

成都商标注册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过去,在登记是必要的。现在很多地方都是代理商标注册处。只要你花一点代理费+手续费,你就可以找人注册成为代理。你不需要独自旅行。那么在很多代理公司中,如何选择需要注册商标的客户呢?那么在很多商标注册公司中,为什么一元商标要优于同行价格,服务公平,经营水平周到呢?随着商标的发展,商标的概念越来越重要,注册商标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但现在,随着各商标公司的陆续开业,成都商标注册越来越多,行业竞争力也越来越强,行业乱象越来越多,成都商标注册成功率也越来越低。

如何有效注册商标?成为客户最关心的问题!我们有两位专业的商标代理,他们致力于自己的工作。客户只要打电话咨询,就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回答客户的问题,如果有需要,客户会上门亲自为客户服务,帮助客户解决登记册上的一些问题。他们首先通过顾客咨询商标来了解顾客需要什么样的注册:分析哪种商标适合顾客注册。确定商标后,为提高客户商标注册成功率,两代理人将免费向客户查询该商标是否与该商标相似。

有时他们会为客户查询大量的商标,仍然耐心地为客户逐一解决遇到的所有问题,最终确定商标的类别和名称,让客户有宾至如归的感觉。我们的使命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我们致力于成为国内优秀的商标代理服务商和中国中小企业信息技术领域忠实可靠的合作伙伴。

之前小编做过初创企业的商标注册策略专题,缺资金、缺人才、缺经验,是一直困扰创业者的问题。忽视商标注册,抱侥幸心理认为侵权也不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商标注册严重拖延、滞后,是小微企业创业者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对于初创企业,如何进行商标注册,小编也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实际使用前进行商标检索,进行防御性注册,提前做好被可能驳回或者异议做好准备,小编想强调一点的是,商标注册,最重要的还是企业家朋友的重视。

千万不可等到自己的品牌树立起来了,才想到保护。往往这样的后果是,自己一直使用的品牌其实早已经被抢注了商标,有的人当初只是觉得某个名字好听就直接用了根本没有进行商标检索,大多商标侵权纠纷往往就是这样产生的。小编曾举过例子,滴滴打车曾因商标名称侵权被迫更名滴滴还赔偿八千万,陌陌也因商标未进行全类别注册造成侵权,上市之路艰难前行。去年,双十一开抢前,一场阿里巴巴与京东商城的双11商标大战为狂欢节做了一场免费热身造势,互联网行业讲究快,不止是在抢夺用户的快,在商标上也快。

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中国商标法律保护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使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得到较高程度上的法律保护。阿里巴巴提前注册了双十一的商标,所以给了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一个措手不及,所以我们说商标还是要有的,万一成杀手锏了呢?

小编也想提醒大家的是,倘若阿里巴巴没有注册双十一商标而是被京东商城注册了,那么被迫要求撤销使用双十一促销广告的就是阿里巴巴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你是帮别人实现了呢?最后,小编想说:团队未组,商标先行。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成功注册一个商标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如果遇到被驳回、异议等复杂情况,时间将会更久,所以不妨在创业之初即开始着手商标注册事宜,待公司步入正轨之时,商标也注册成功。

识别功能是商标基本的原始的功能,商标法最初保护商标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确保商标的识别功能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经过品质保证而建立起的良好商誉不被利用,防止消费者混淆,所以混淆理论就成为保护商标、制止侵权的基本理论。

混淆理论也就是国际上公认的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下列专有权,即阻止所有第三人在贸易过程中不经所有人同意,在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识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可见混淆理论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其在商标功能的不断发展和商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张,混淆理论的内涵也得到了充实。下面从三个问题具体探讨该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及发展。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任何未经许可将复制、伪造、抄袭或仿冒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推销或广告宣传的行为,只要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就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欧共体商标条例》也是将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从TRIPs协定第16条第1项规定可以看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里也没有强调实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使用的是“容易造成混淆”,只要求混淆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混淆。可见混淆可能性标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这一标准的采纳实际已经证明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商标保护更倾向于商标权人的权益,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无需证明他人使用与其近似商标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事实上实际混淆的证明是很难的,发生实际混淆的人是否能够代表实际的和潜在的广大消费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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