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有哪些优势?

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著名商标有哪些优势?

著名商标有哪些优势?

作者: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1 08:48:29

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注册地址新规定,例如龙岗区要求生产型企业必须准备好场地证明材料现场提交,龙华区高于9层及以上的小区住宅不能作为公司经营地址等。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地址才能用来注册公司呢?

首要一点就是地址一定要真实,并且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挂靠前海地址除外),一旦地址改变就要及时到工商局做相应的变更。工商局会不定时向企业发出“场地核实信件”,如果无人签收或者登记地址不存在,就会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事也会成为税务非正常户。

想要入驻前海的企业可以选择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地址,得益于前海自贸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前海注册公司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过往很多公司都选择把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或创业孵化器等场地。但目前前海自贸区的很多办公楼、写字楼拔地而起,前海也推出了“企业归巢”计划,努力让企业回归前海自贸区实地办公,所以企业也可以考虑直接租用前海写字楼、办公楼作为实际营业地址。

其实在新政发布之前,注册公司的地址是没有特意区分开商铺和住宅的,也就是说小区居民楼也可以注册公司,但是目前龙华区对高层小区、住宅已经做出了限制,在未来很有可能越来越严,所以想要以居民楼、小区房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朋友应该早做准备,最好可以租用写字楼或办公楼。

工商局还会对企业经营地址进行抽查,被抽查到的企业的全体股东、法人需全部到场,并准备好场地证明文件做实质审查。场地证明文件必须是经过所在区房管局备案的凭证,或街道办开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与房东、房主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可以哦。

综上所述,小编在这里建议您,为了防止未来的政策越来越严,注册公司还是趁早为好。另外各区对于注册地址的要求不尽相同,选取地址之前最好先了解好各区的具体要求再按情况申请。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是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设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的文字、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以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在先除外。

6、商标维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比如或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打在商标上,主要是强调这是个商标的意思,正在注册的商标和正在使用的商标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或者右下方位置打上“TM”告知消费者,这是个品牌,同行业的不要仿冒;“R”是英文“register”的缩写,表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该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我司提示:在商标使用期间,若商标正在注册或者没有注册请打“TM”而不要打“R”否则将是商标违规使用,被查处后轻则警告,重则罚款,甚至因为商标使用不规范而废除其商标。

1、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2、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条件,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著作权又称为版权。著作权侵犯商标权案件在诉讼中,成都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案商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从而应当受到该法保护;

二、涉案商标的核准时间是否在著作权形成之后。

第一个方面的法院审核的主观性较大,基本应当符合公众的一般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涉案商标如果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往往来自于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基本规定。作为商标权人可以考虑从著作权的成立与否的角度进行答辩。

第二个方面关于商标的核准时间与涉案商标的著作权形成时间问题由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时间的举证问题一直是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点。当然该难点并非无法解决。对于委托设计的作品或存在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来举证涉案商标晚于著作权的形成时间。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如果涉案商标作品系权利人通过委托设计完成的作品,则商标权人应主张对涉案委托设计合同、作品交付记录,甚至作品交付记录的签字等要素进行鉴定。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


 

版权所有:四川协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